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

1909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与常州科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04民初1909号
原告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科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金华
书记员  邹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