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

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与北控安耐得环保科技发展常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1861号
原告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控安耐得环保科技发展常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宏光
书记员  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