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156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旸,男,公司员工。
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方恒。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军
审判员 吴 峰
审判员 李光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