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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州市浪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财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广州市浪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财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5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小字第56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
被告广州市浪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辛,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浪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财产合同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依法向***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定于2014年12月1日,***未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