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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终1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长岭软件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59379007D。

法定代表人:李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洲,陕西长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34。

法定代表人:赵华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过,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洁,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于2020年9月1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并对本案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元,由上诉人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各承担13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上诉人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旭东

审 判 员 刘勇东

审 判 员 姚 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巨 静

书 记 员 杨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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