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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大唐国际共和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521民初362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796077134,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赵华鸿,董事长。
被告:青海大唐国际共和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074560609Q,住所地青海省,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生态光伏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腾飞,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大唐国际共和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都财庭
审 判 员 桑周吉
审 判 员 拉日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樊玉鹏
书 记 员 潘 娜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