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2执11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平。
被执行人: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吕颖胤。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26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43,306元及保管费(按每日人民币100元计算,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服务器及附属设备实际搬走之日止),违约金人民币22,500元、仲裁费人民币5,759元。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73.4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人民币88.15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帕萨特牌轿车一辆。除此以外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2641号仲裁裁决书、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涉案众多,其名下车辆也被他案查封在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2执1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知良
审 判 员 钱松青
审 判 员 黄文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亚文
书 记 员 孙继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