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合联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合联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3执747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合联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公寓写字楼8A。注册号4403011060012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公路鸿昌广场****,注册号44030110273363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合联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14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0978.8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