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42065号
原告:纳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688号通策广场2幢901。
法定代表人:刘琛。
被告:北京嘉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8号楼7层719-2。
法定代表人:方奇。
原告纳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纳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纳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纳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