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2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实邑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6号楼第25、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警翼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二街2号法苑里3栋2**1003室。
法定代表人:刘煜。
上诉人福建实邑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邑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警翼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翼科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实邑科技公司要求警翼科贸公司支付第二笔货款350200元的条件为:一、实邑科技公司提供全部设备并按最终用户的要求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并验收合格;二、实邑科技公司开具了等值增值税发票。本案二审期间,实邑科技公司已开具了等值增值税发票,但实邑科技公司所提供设备是否按最终用户的要求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并验收合格,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实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甘 力
审 判 员 林 敏
审 判 员 林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