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邑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实邑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警翼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2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实邑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6号楼第25、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警翼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二街2号法苑里3栋2**1003室。 法定代表人:刘煜。 上诉人福建实邑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邑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警翼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翼科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实邑科技公司要求警翼科贸公司支付第二笔货款350200元的条件为:一、实邑科技公司提供全部设备并按最终用户的要求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并验收合格;二、实邑科技公司开具了等值增值税发票。本案二审期间,实邑科技公司已开具了等值增值税发票,但实邑科技公司所提供设备是否按最终用户的要求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并验收合格,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实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甘 力 审 判 员  林 敏 审 判 员  林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