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鹰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鹰吉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一中执字第59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鹰吉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1号楼1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康拓大厦5、6、8、10、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北鹰吉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调字第0263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六万七千五百六十一元九角八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九百一十三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