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9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北鹰吉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1号楼16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君,女。
委托代理人:侯冀雁,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
一审被告:***,男,1954年6月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北京北鹰吉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北鹰吉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北鹰吉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鹰吉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葛斌
书记员*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