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

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广东九睿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13498号 原告: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亿创街1号608室(部位:部位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职员。 被告:广东九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3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吴亿成。 原告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九睿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H-JY-2021188-cg的《**消防物联网监管平台项目合同书》;2.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60万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4.判决被告以未退还总金额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6.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7日,原、被告就开发**消防物联网监管平台项目建设和系统签订了《**消防物联网监管平台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GH-JY-2021188-cg,合同总价款2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的30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和系统开发测试全部工作,原告已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告支付了项目进度款60万元,占合同总金额的30%。然而,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的30天内向原告交付约定的平台相关系统,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被告在合同约定: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将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作任何赔偿,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使项目无法通过最终验收或者超过7天未能完成开发任务,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索赔;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一切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现查明如下事实: 2021年7月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编号为GH-JY-2021188-cg的《**消防物联网监管平台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项目1.项目名称:**消防物联网监管平台项目;第二条服务内容、标准及要求1.采购内容:**消防物联网监管平台。2.具体采购内容见附件清单明细表。第三条价格1.合同总价包含:人工费、设备使用费、各种税费、保险费及合同实施过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2.合同总价:200万元。第四条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1.服务期:合同签订后的30个日历日内必须完成项目建设和系统开发测试全部工作。2.服务地点:甲方所在地及甲方的服务区域。第五条付款方式(1)双方签订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60万元。乙方提交单据:支付申请(原件)、发票(原件)、合同(原件)。若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单据,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第十条项目验收1.满足终验条件后,甲方组织对项目的验收,签署验收报告。若验收通过,则称终验合格。2.终验条件如下:A)乙方将全部开发成果,包括但是不限于电子文档以双方书面确认的方式交付给甲方,配合甲方通过甲方服务的专职消防队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项目的验收;B)终验期满前连续1个月系统未出现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严重故障,且普通故障出现次数小于3次。3.终验的整个测试期间为7天,若终验阶段验收周期结束时,仍未达到验收标准,则判定终验不通过,乙方应给出纠正计划,双方协商第二次验收的时间。乙方应按本合同违约责任部分的相关规定向甲方进行赔偿。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条款的其它情况,均属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合同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2.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将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作任何赔偿。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3.因乙方原因,使项目无法通过最终验收或者超过7天未能完成开发任务,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索赔。4.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5.因一方违约,需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一切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依约向被告支付了60万元,但被告至今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消防物联网监管平台,亦无将上述60万元退还给原告。 2022年4月2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出具律师函,律师函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被告退还6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万元。律师函以快递方式邮寄给被告,但因投递员未联系上被告,快递邮件被退回。 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其已自行完成了涉案项目并交付了他人。 又查明,原告与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纵信律师所)分别于2022年4月20日、4月22日签订《民事委托合同》《民事补充合同》,《民事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因合同纠纷一案,委托纵信律师所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纵信律师所指派***律师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上述案件一审的程序,律师代理费按计件收费,代理费5万元。《民事补充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5万元于一审判决后7日内支付,如本案发生二审,则于二审判决后7日内支付;纵信律师所按民事委托合同履行合同内容,已收取费用的,纵信律师所不再收取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直至本案一审、二审、执行终结阶段止。 2022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将原告的民事起诉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 2022年5月6日,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裁定对被告名下价值90392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系技术合同纠纷。被告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依法视为放弃自身抗辩权,本院仅能基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进行评判。原、被告签订编号为GH-JY-2021188-cg的《**消防物联网监管平台项目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约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60万元,被告依约应在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日2021年7月7日)后的30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和系统开发测试义务,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该合同义务,其行为显属违约。根据原、被告关于被告超过7天未能完成开发任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原告依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另外,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也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并没有通知被告行使合同解除权,故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依法于本院向被告送达原告的民事起诉书之日(即2022年5月22日)解除。涉案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合同款60万元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1.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被告超过7天未能完成开发任务的,需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同总价款200万元×10%)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2.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为原则,本院已支持了原告提出被告向其支付的违约金20万元足以补偿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一切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原告作为涉案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作为违约方的被告支付律师费。原告为证明律师费用,提交了《民事委托合同》《民事补充合同》。本院认为,从二份合同可见,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了纵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参加一审、二审诉讼和执行程序阶段,代理费为5万元。原告虽尚未支付律师费5万元,但委托的律师已为其出具了律师函、代理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参加庭审等,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用金额,因原告需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包括律师代理本案的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的费用,而二审、执行不必然发生,故本院只支持原告因本案一审阶段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原告委托的律师在一审阶段中的工作量,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超出该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九睿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GH-JY-2021188-cg《**消防物联网监管平台项目合同书》于2022年5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九睿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60万元; 三、被告广东九睿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四、被告广东九睿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3万元; 五、驳回原告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050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由被告广东九睿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69.5元、财产保全费330元,由原告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陈煜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