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杰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3执28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38号满庭芳家园三期20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坪头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3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52078.58元,利息310790.46元(以2652078.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5%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349元(以2652078.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从2019年6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2976元,执行费33917元,以上合计304411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441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武
审判员荆钊
审判员张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