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杰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南路路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初6028号
原告:湖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38号满庭芳家园三期2001。
法定代表人:王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路路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418号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唐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敬上,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湖南路路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光辉
审 判 员 曹 彦
审 判 员 黄 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鹏宇
书 记 员 杨 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