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唐合易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特284号
申请人:北京唐合易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拨子车站路西平房12-22号17号229室。
法定代表人:唐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杰,男,北京唐合易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延庆区。
申请人北京唐合易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849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北京唐合易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唐合易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唐合易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五元,由申请人北京唐合易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姚 红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高天琪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