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202执816号之二
申请人:青岛诺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青岛诺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70×××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现因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70×××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