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202执816号
申请人:青岛诺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诺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我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202执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