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华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等***、**、***、**、北京东华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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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5194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474-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369891908。
诉讼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铭,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北京东华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5、7、9、11、13、15、17号2层9#(B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6628703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北京东华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7元,减半收取3908.5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