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民初25618号
原告: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58号第3幢5层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4315531W。
法定代表人:刘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海量,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11号7号楼2单元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26814178A。
法定代表人:龚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传昕,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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