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阮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财保1507号
申请人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东璐58号第3幢5层519室。
法定代表人刘彬。
被申请人河南阮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11号7号楼2单元151号。
法定代表人龚恒。
申请人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1182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阮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182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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