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6803号
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宜山路9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58号第3幢5层519室。
法定代表人:刘彬,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