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河南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5580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6号3号楼2单元4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龚恒。
被告: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3号楼A座8层103号。
负责人:**。
被告: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4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博学路东南角省医学科学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