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网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464号
原告: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呼和浩特市网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本案原告应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8601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