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2214号
申请人(担保人):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创业中心A2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8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苏州街55号3层01-A57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250***.44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层的房屋(业务件号:权xx,建筑面积524.23平方米)在7250***.44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的财产在价值7250***.44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对担保人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层的房屋(业务件号:权xx,建筑面积524.23平方米)在价值7250***.44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
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