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517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创业中心A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00031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0月22日生,住河南省温县。
被执行人: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巨山路永泰自在香山9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979462997。
法定代表人:***。
关于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川019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调查,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卡少量余额,除此之外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川019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