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2214号之一
原告: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创业中心A2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8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3层01-A57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原告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成都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