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民监字第0047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金天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杰。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青岛航天金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青岛金天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诉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青岛航天金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股东代表诉讼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人民法院(2011)高民再终字第4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沙玲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