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欣向荣办公用品总汇与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3民初941号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欣向荣办公用品总汇,住所地青岛开发区香江一路12号。
被告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298号。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欣向荣办公用品总汇诉被告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使用已过期的发票未按规定缴销发票,被青岛国税局处罚是自身原因,与被告无关,因此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欣向荣办公用品总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