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与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8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1246号
原告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
法定代表人龚保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成军,***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方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成军、***,被告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诉称,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夏庄路的中央公园系被告开发,并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原、被告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了《中央公园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购买青岛市李沧区夏庄路120号中央公园1301户、1302户、1303户、1304户、1305户、1401户、1402户、1403户、1404户、1405户、2001户、2002户、2003户、2004户、2005户、2201户、2202户、2203户、2301户、2302户、2303户房屋和位于夏庄路118号的部分仓储库房,合同总价款为28915881元。认购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了75%的购房款,截止至2014年8月27日,累计支付人民币21689111元。被告预售行为已经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经支付了绝大部分房款,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中央公园认购协议》合法有效。2、被告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4年8月25日《中央公园认购协议》,与原告就标的物办理合同网签手续和交付、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均予以认可,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原、被告就涉案房屋认购协议并无争议,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诉讼纠纷,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75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