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3235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6层办公A602。
法定代表人:曹衍冬,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16层1810。
法定代表人:李东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莹,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确公司)与被告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融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旎、张天宇,被告天地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韩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间签订的《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层及13层)室内装饰项目设计合同》;2.天地融公司支付设计费499868.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标准,各期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为150335.29元);3.天地融公司支付因涉及变更而导致的损失152000元;4.诉讼费由天地融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因天地融公司欲对其大厦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期紧张,故要求我公司先提供设计服务。我公司基于对天地融公司的信任和体谅其急迫需求,在双方还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进场配合并提供设计服务,并按照天地融公司的要求提交了相应的设计成果等。后经过多次催促,天地融公司才与我公司签订《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层及13层)室内装饰项目设计合同》,但其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剩余设计费不仅未支付,还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屡次变更,导致我公司产生变更费用。天地融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
天地融公司辩称,和确公司所提交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的设计成果存在较多问题,包括消防审查、施工图因缺陷较多无法进行工程造价等,设计成果的质量无法达到我公司的要求。我公司就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但和确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我公司要求的设计成果。根据设计合同约定,在和确公司不能按我公司要求(质量、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或不能胜任设计任务时,我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现我公司同意解除设计合同,但是基于和确公司违约所触发的合同解除权。支付设计费的条件尚未成就,和确公司无权请求我公司支付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和确公司应于2019年6月17日起两周内提交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于8月21日前提交施工设计阶段的施工图电子文件和蓝图8套以及完整的材料样板。和确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我公司提交第一版方案汇报,后分别于7月13日、18日、28日和8月27日、10月16日根据我公司的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交我公司。2019年7月11日,和确公司提交第一版施工图草图,当月26日提交第一版施工图,施工图仅包括装饰部分,主要用于制作招投标报价清单。我公司审阅后,和确公司根据我公司的意见,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9月11日和10月18日提交修改后的施工图。除最后一版外,其他版本均不完整,缺少暖通、水电、管道综合及钢结构部分的图纸。和确公司迟延交付设计成果的行为,构成违约。和确公司提交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达到我公司的要求。我公司多次就设计成果提出修改意见,和确公司未予落实,且提交的施工图直到最后一版也无法满足消防审查,因缺陷较多而无法进行工程造价,深化前任设计公司的方案非其原创。我公司未对和确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过书面确认,故未达到支付设计费的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和确公司不应自行修改设计文件和图纸,在我公司要求重大增减、调整或修改设计文件、图纸、材料而影响设计时间和成本费用的,和确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送交设计变更申请。但在合同履行中,我公司仅是提出修改意见,从未收到和确公司的变更申请,故主张设计变更损失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同时,我公司反诉要求:1.解除双方间的《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层及13层)室内装饰项目设计合同》;2.和确公司双倍返还我公司已付预付款216262.3元;3.和确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设计成果违约金312256元;4.和确公司支付违约金194000元;5.和确公司承担我公司的律师费9万元;5.反诉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和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支付了预付款108131.15元,但和确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提交设计成果,且超期提交的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未落实我公司的修改意见,造成工期延误,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约定,我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和确公司按设计费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预付款。和确公司一直未提交合格的方案设计阶段成果,且提供的设计成果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未得到我公司书面确认,应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我公司损失的,应由和确公司全额赔偿。由于和确公司的严重违约,造成我公司诉讼,故相关律师费用应由其承担。
和确公司针对天地融公司的反诉辩称,2019年6月13日,我公司经熟人介绍,承接天地融公司1、12、13层的设计服务,基于信任,双方在未签署合同、未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我公司即先行开展了设计工作,并于2019年6月27日、28日提交了方案设计成果,双方通过会议、微信沟通,天地融公司不断提出修改、变更要求,我公司多次向其提交调整、变更后的方案设计成果,经其认可后,我公司才开始施工图设计,并分别在2019年7月26日、8月21日提交了1层、13层的施工图(PDF版)和(CAD版),不存在逾期提交设计成果的违约行为。天地融公司要求提交施工图的行为,应视为对设计方案的认可,应在2019年8月21日支付1层、13层设计费总额20%的设计费。天地融公司在2019年8月20日单方取消12层设计需求,而我公司此时已完成了多次调整版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出于公平原则,天地融公司应承担该层40%的设计费。我公司按照天地融公司的要求,多次进行施工图的调整和变更,天地融公司以该图纸组织进行造价咨询、招投标、消防设计等,并在微信群中多次明确“大体格局无异议、别的都OK了”和现有全套图纸完备等表述,前述实际行为应视为天地融公司对我公司设计成果的确认。现天地融公司未按期付款的行为才是构成根本违约,其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和主张我公司违约责任。在2019年11月11日的会议纪要中,天地融公司明确“现有的全套图纸完毕,具备报审、招标、指导施工的条件”,故其认为我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无权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律师费非合同约定,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6月,和确公司与天地融公司就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层、13层)装饰装修的设计事宜达成口头意向。当月27日和28日,和确公司的曹某以微信形式分别向负责天地融公司装修事宜的顾问吴某1和天地融公司的赵某发送了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层、13层的设计方案(含平面图和效果图)。2019年7月26日,和确公司向天地融公司的刘某发送了施工图(PDF版)。2019年8月21日,和确公司根据天地融公司的要求,向天地融公司的聂某发送了施工图(CAD版),并抄送天地融公司的赵某。2019年7月4日,由吴某1组建“装修项目设计管理组(10)”的微信聊天群,先后参与人员除发起人外,还有和确公司的李某、曹某,天地融公司的赵某、刘某、聂某、孙某等。自建群日至2019年11月期间,该微信群显示,天地融公司多次就和确公司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成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思路,要求和确公司进行修改,和确公司按要求进行修正,其间,双方还多次召开会议商榷相关事宜。
2019年8月19日,天地融公司(甲方)与和确公司(乙方)签订《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及13层)室内装饰项目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合同编号:YF19245)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位于海淀区×号天地融大厦的办公楼(1层、12及13层)室内装饰项目进行室内设计,甲方未填写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负责人为曹某。特别说明:12层设计暂不启动(相应设计费亦暂不支付),待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后,方开展合同内要求的工作,届时甲方按合同支付对应款项。建设规模的设计项目约3050平方米,其中一层设计面积为350平方米,十二层和十三层各为1350平方米。设计内容包括室内装饰部分(平面、效果)含展厅硬装设计、施工图、电气改造设计等。设计周期6周,分为三个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开始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设计周期2周内,提交成果包括主要区域效果图,主要平、立面图,材料说明及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以方案设计阶段方案平面及效果图纸设计经甲方书面确认无误并收到上阶段设计费后,2019年8月21日前完成,提交成果为施工图电子文件及蓝图8套,完整的材料样板;施工阶段配合,开始时间为相应部分内装修施工开始后,完成时间为项目施工开始至相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成果为施工队进场,乙方每周固定现场服务不低于一次,解决设计方案及图纸落地等系列问题。备注明确:1.乙方每个设计阶段周期的起算时间以甲方确认上阶段成果且乙方收到上阶段设计费的此日开始计算;2.甲方确认各阶段设计成果或提出修改意见后乙方进行设计修改的时间不计入设计周期内,但是因乙方设计有误或者不符合甲方要求等乙方原因需要修改的时间计入设计周期。
《设计合同》中关于“设计费及付款”条件约定如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设计费含税金额为97万元,其中,一层大堂11.2万元,十二层、十三层各为43.2万元,共计97.6万元,优惠后计97万元。本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设计费的20%作为预付款;方案设计成果完成并提交经甲方书面确认无误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付给乙方设计费的20%,乙方收到此笔款项后启动施工图设计,若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终止,则根据本合同第13.3款执行;施工图设计完成并提交甲方电子版施工图,经甲方书面确认无误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设计费的40%,乙方收到此笔款项后提供全套施工蓝图;施工配合完成且乙方完成竣工图复核后,经甲方整体验收合格书面确认后,甲方应支付乙方设计费的20%。
《设计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约定如下:所有的设计变更通知,必须经过甲方代表的书面确认才有效力,乙方不应自行更改经甲方同意之设计文件、图纸;因甲方要求重大的增减、调整或修改设计文件、图纸、材料,从而影响设计时间及成本费用,乙方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代表送交设计变更申请,并注明变更范围、内容及费用和时间的影响;甲方代表接到乙方的设计变更申请,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未书面签认或答复,乙方不应展开工作,如自行修改方案设计及图纸,所有的设计返工及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设计变更的费用计算方式:方案设计阶段(即平面图与效果图阶段),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的成果,因甲方原因在原设计基础上非实质性变更或变更内容不超过10%的,不需要收取设计费用,若发生实质性变更或变更内容超过10%的,双方按工作量协商增加费用;进入施工图阶段过半后,因甲方原因发生变更,乙方按成交单价的50%乘以发生变更的面积收取费用;施工图已确认,因甲方原因发生变更,则乙方按成交单价100%乘以变更面积收取相应费用。若因甲方原因变更引起实际工期的延长或设计费用的增加,甲方与乙方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磋商,达到合理一致。
《设计合同》中关于“完成与验收”中约定,在设计阶段,乙方所送交甲方的设计方案、文件、图纸、建材等,经过甲方代表书面确认无误,即代表乙方完成该阶段工作,各阶段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如出现甲方未确认上阶段成果但要求乙方开始下阶段工作的情形,甲方需向乙方发出书面指令,乙方收到甲方该书面指令后再进行下阶段设计;如果乙方按本合同提供或交付的设计成果或服务有缺陷或与本合同及甲方要求不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并给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限期更正,乙方应积极配合。关于“时间延长及违约罚则”中约定,a)设计作业期间,如遇下列各种状况,设计时间应予延长,除非特别说明,对于任何原因导致设计时间延长,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注明其预估延长的时间、对项目费用及其它相关事项的影响:i.经甲方代表书面通知乙方暂停设计作业,暂停作业的时间即为设计延长的时间;ii.每个阶段甲方确认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由于甲方自身的原因逾期未确认,工期顺延。根据甲方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设计的时间不计入工期,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变更或修改除外;iii.甲方代表发出设计变更书面通知,乙方必须重新设计或绘制图纸。……。b)乙方延误设计成果交付时间或某阶段设计阶段结束时间,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项目当阶段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任何费用中直接扣除;若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要求,或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拒付款项并行使单方解除权,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赔偿甲方全部损失。c)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及不足的及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情形,乙方有义务进行修改和完善直至符合相关甲方要求,并按照10.2(著作权保护)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设计延误或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d)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设计费,则每延付一天,甲方按应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止设计工作,工期顺延,直至甲方付款为止。如延误天数超过15个日历天,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设计合同》中关于终止合同约定,a)如乙方违反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时,甲方即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i.因乙方原因造成设计工作中断施工达15个日历天。ii.不可抗力致使设计工作三个月内无法继续进行的。iii.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及相关义务的。iv.合同中规定甲方可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b)乙方遇及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时,即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暂停或终止合同。i.不可抗力致使设计工作三个月内无法继续进行的。ii.严重违反本合同,同时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7个日历天内继续其失职行为或在其后重复该失职行为。iii.合同中规定乙方可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c)清算:i.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应退还甲方已付的设计费;已开始设计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相应阶段已进行且经甲方确认无误的实际工作量付款;ii.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如本合同未设有预付款的,应按本合同设计费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已付的设计费。iii.甲方可随时招请第三方设计单位完成本项目,并可使用乙方交付的已制作完成之设计文件、图纸、材料及规范等资料。
《设计合同》签订后,天地融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和确公司支付了1层和13层的预付款108131.15元。2019年11月11日,天地融公司召开“二期工程推进”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天地融公司的高崇、刘某、聂某、孙某外,还有其顾问团队吕某,该会议明确现有的全套图纸完备,具备报审、招标、指导施工的条件,会议就施工图预算价格、招标文件梳理、进度安排进行了讨论,明确“本周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周五组织图纸会审,下周直接进行招标”。因天地融公司未支付方案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和确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委托律师向天地融公司发送《律师函》,催收欠付的设计费,但天地融公司仍未付款。因天地融公司未支付相关阶段的设计费,和确公司未再参加施工阶段的配合工作。
庭审中,和确公司就方案设计阶段发生实质性变更或内容超过10%及施工图阶段变更面积的数值未提供证据。天地融公司就和确公司存在抄袭他人设计成果及和确公司未履行修改义务一节,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和微信聊天记录,和确公司对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确公司与天地融公司就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层、13层)装饰装修的设计事宜达成口头意向,双方在未签约的情况下,和确公司便组织人员着手设计工作,并提交了相应的成果,该阶段双方一直采取口头合意、事实履行的方式。2019年8月19日,和确公司与天地融公司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正式签订《设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设计合同》约定,和确公司负有按阶段提交设计成果的义务,天地融公司负有按阶段支付设计费的义务。因天地融公司未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其在该项目的负责人,故参与“装修项目设计管理组(10)”微信聊天群中天地融公司的人员(赵某、刘某、聂某、孙某)均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由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和确公司早在签约前(即2019年6月27日和28日)便以微信形式分别向负责天地融公司装修事宜的顾问吴某1和天地融公司的赵某发送了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层、13层的设计方案(含平面图和效果图),并在2019年7月26日和2019年8月21日分别向天地融公司的刘某、聂某发送了施工图(PDF版)和(CAD版),并抄送天地融公司的赵某。因天地融公司的相关人员未在微信中予以确认,且不断提出修改意见,故设计方案阶段的完成时间应以实际发送施工图为限,即2019年7月26日;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完成时间应以天地融公司2019年11月11日召开会议,确认“现有的全套图纸完备,具备报审、招标、指导施工的条件”时为限。上述各节点视为天地融公司对和确公司完成方案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的确认,但天地融公司除未按期支付预付款后,一直未支付各工作阶段的设计费,且在和确公司发出催款函件后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现和确公司要求解除《设计合同》和支付1层、13层施工配合阶段前的设计费,具备事实根据,本院支持,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将按照各阶段节点3个工作日起算。因《设计合同》中明确12层的设计工作暂不启动和付费,在和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天地融公司已使用其设计成果的情况下,其主张12层设计费的请求,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和确公司主张设计变更的相关费用,亦缺乏计算参数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从微信聊天可知,天地融公司在对和确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后,和确公司都在第一时间按要求进行修正;而相关会议记录亦可显示,天地融公司已采用了和确公司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故其关于和确公司未依约或指示完成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成果及抄袭他人成果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其要求解除《设计合同》的反诉请求,本院不持异议,但解约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天地融公司违约在先,其反诉要求双倍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赔偿律师费等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因天地融公司违约在先,和确公司要求解除《设计合同》,具备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支持。合同解除后,天地融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和确公司已完成阶段的设计费用,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及13层)室内装饰项目设计合同》(合同编号:YF19245)于2020年12月1日解除;
二、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24393.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08131.4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给付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前款时止;以216262.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给付自2019年11月15日至实际付清前款时止);
三、驳回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2元,由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522元,已交纳;由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反诉费6929元,由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卫京
人民陪审员 贾玉英
人民陪审员 翟 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