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行终4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孙凝晖,所长。
委托代理人梁挥,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牛晓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万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合成,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住***。
委托代理人于海涛,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简称计算技术研究所)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42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10月16日,上诉人计算技术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梁挥、李岩,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牛晓丽、万琦,原审第三人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地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合成、于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专利号为02130435.1、名称为“交互式的多功能数字身份令牌装置”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8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交互式的多功能数字身份令牌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存储装置,用于存储个人证书、密钥和与服务主机之间通信的协议处理程序;
单片机,用于独立完成对关键信息的处理,其中关键信息是指个人信息、密钥的使用、和对服务方证书、密钥、交易信息的验证;
输入设备,用于交易前输入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核实交易信息后确认交易;
显示设备,用于显示关键信息;
USB接口,用于连接服务主机和数字身份令牌;
其中,数字身份令牌装置接收服务主机发送来的交易命令和交易中的关键信息,在显示设备上显示该关键信息,等待用户核实该消息并通过输入设备确认后,利用所存储的个人证书和密钥完成数字签名、加密处理,生成确认信息发送给服务主机完成交易。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身份令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和输入设备是集成的显示和输入设备。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身份令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令牌同时存储和管理多个不同功能的证书和密钥,在交易中使用哪个证书或密钥由用户通过显示和输入设备进行。
4.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身份令牌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通过外围控制电路统一控制单片机、存储设备、显示设备和输入设备及服务主机接口。”
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载明,如果私人密钥的存放和计算都在一台普通计算机上进行,那么私人密钥的安全性最多和这台计算机能提供的安全性等同……为了保证私人密钥的绝对安全和身份认证的正常进行,必须有一种自身独立、安全的计算设备。目前有的解决方案是基于掌上机、手机和IC卡等,这些解决方案无非就是将私人密钥简单的存放于其中,其中较成熟的是IC卡。……由于IC卡需要通过读写器与宿主计算机交互,具有难以扩展、读写设备成本高的缺点,针对IC卡的这个缺点,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基于USB接口的类IC卡产品,又称数字身份令牌。……中国市场上就可以找到ikey,itoken,smartkey,mikey等多种产品,这类产品的主要思路是利用USB接口直接访问IC卡,在其设备内部,还是一个IC卡的芯片,虽然省掉了IC卡的读写器,但是并没有客服IC卡的其他缺点。
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载明,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基于USB接口的在数字身份令牌和服务主机之间采用增强协议的便携设备,服务主机不能简单的发送交易命令给数字身份令牌,而必须同时发送交易中的关键信息给数字身份令牌,并等待客户确认后才能完成交易。
2014年7月15日,天地融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并于2014年8月15日补充提交了无效理由以及证据。其无效理由是:(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6)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7)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8)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天地融公司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302406A,名称为“计算机系统中用于安全交易的方法和系统”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1年7月4日。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智能卡可以存有私钥和敏感数据,一个帐号(如帐单),且数字证书相当于数字身份且公钥嵌入在内,系统读取来自智能卡的帐号、数字证书,存储器422最好包含只读存储器(ROM)444和随机存取存储器(RAM)446;安全协处理器122包括主机接口120,它最好含接口134;接口134充当安全协处理器122和计算机144间的防火墙;图5所示的防火墙包括一个接口通信协议用于依照此发明在带有安全协处理器的系统中的安全电子交易。API利用定义了计算机114和安全协处理器122如何能相互通信的接口通信协议实施接口134功能;安全计算环境104与常规计算环境102分离,安全协处理器122与主机114内的处理器分离开的。带安全计算环境104的系统100的架构通过接口134与传统计算环境102分离开,使电子交易能做分布式处理,分布式处理的特征在于安全协处理器122负责从智能卡126上取回敏感数据并在本地处理该数据;来自计算机114的购买请求信息322通过购买程序提示安全协处理器122处理PIN和敏感数据;另外,当敏感数据在协处理器400本地被捕获时它将在加密控制器单元426中加密;计算机114常常是以一个数字证书的形式发送电子交易方的数字身份314。安全协处理器122用合法的身份信息316来响应。在处理数字身份数据期间,安全协处理器122存贮先前未处理的数字身份;计算机114收到来自电子交易方的购买授权或拒绝的回应,计算机114提交该信息给安全协处理器112,它验证使电子交易方合法化的加密签名,结果证实授权或拒绝的信息328提交给计算机114;依据本发明的系统读取来自智能卡的帐号,数字证书或在安全协处理器122中的私钥,然后它提示智能卡所有者通过信任的输入设备(130)输入PIN;生物统计学数据如视网膜扫描,指纹等嵌入在智能卡中,智能卡持有人提供生物统计学数据样本和键入PIN,生物统计学数据和PIN的结合排除了电子交易的拒绝支付,因为实际上它证明授权的智能卡持有人确实执行了电子交易且准确地作了交易。于是,在此架构中,生物统计学数据从未驻留在非安全计算环境中。信任显示128是用于显示代表真实交易信息的数据如交易量之类的专用显示,当如计算机用户输入PIN(个人身份码)来解锁计算机用户帐号时,信任显示128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一个可视的反馈。与主机接口412连接的处理器,包含如通用服务总线(USB)接口430,PS/2接口432,和RS-232接口434,用于与计算机442连接。来自计算机114的购买请求信息322通过购买程序提示安全协处理器122处理PIN和敏感数据,包括提供敏感数据加密和购买请求授权,然后安全协处理器122提交给计算机114购买响应信息324,该信息含加密数据和授权购买请求信息,此后计算机114可以转发购买响应信息324通过网络110到任一个电子交易方;此外,当安全协处理器122处理交易时,安全协处理器122能提供真实交易量到信任显示128,并确保所示的量能正确地表示进展中的电子交易值,计算机用户能比较信任显示128上的交易量与计算机114的显示器116上所示的交易量;另外,当敏感数据在协处理器400本地被捕获时它将在加密控制器单元426中加密,敏感数据最好用一个对称或非对称加密算法加密,然后它结合信息的其它部分如交易量,然后信息被电子签名;计算机114收到来自电子交易方的购买授权或拒绝的回应。计算机114提交该信息给安全协处理器112,它验证使电子交易方合法化的加密签名。结果证实授权或拒绝的信息328提交给计算机114。最后购买请求结束信息330被计算机114发送给安全协处理器112,后者用购买终止信息332确认。
证据2:公开号为CN1266573A,名称为“安全产生电子签名的装置”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0年9月13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344396A,名称为“便携式电子的付费与授权装置及其方法”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2年4月10日。证据3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电子的付费与授权装置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用户认证装置***2和认可按钮606,用户认证装置***2可以在交易前输入用户口令字(包括被授权用户特有的识别特征),并且通过按钮来允许用户表示认可意向中的交易;显示器***0,可以被建议以供认可的交易,从证据3附图6A中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显示和输入设备是集成的显示和输入设备;该便携式电子授权装置在接收来自计算机终端的交易信息以后,在显示设备上显示该交易信息,等于通过确认按钮确认以后,相关的信息通过加密以后经由路径212送回请求装置。
证据4:公开号为US20020053028A1,名称为“PROCESSANDAPPARATUSFORIMPROVINGTHESECURITYOFDIGITALSIGNATURESANDPUBLICKEYINFRASRTUCTURESFORREAL-WORLDAPPLICATIONS”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2002年5月2日;以及证据4的部分翻译件。
证据5:公开号为CN1290440A,名称为“用户电子装置证书管理的方法和系统”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1年4月4日。证据5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先看图1,源装置100存储了许多证书102,…,每个存储的证书102包括源装置制造者的公共密钥,Pub(man[A]),每个存储的证书102由不同的接收装置制造者发行,…,源装置100还包括用作特殊装置的专用密钥的唯一私有密钥110”;“这种方法包括使用唯一的私有装置密钥,比如图1中的密钥110,或外部证书引入增加的新证书和符合本发明的公共密钥”。
证据6:公开号为:W099/***989A1,名称为“METHODANDSYSTEMFORSECURETRANSACTIONSINACOMPUTERSYSTEM”PCT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翻译文本、公开日为1999年12月2日。
证据7:本专利授权文本。
证据8:本专利公开文本。
结合上述证据,天地融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2的结合、证据1和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3的结合、证据1和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4的结合、证据1和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1的结合、证据2和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1的结合、证据3和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6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和1的结合、证据4和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和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者证据3或者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者证据5或者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者证据3或者公知常识公开。
计算技术研究所于2014年8月29日提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认为:(1)权利要求1-4以及说明书所作修改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计算技术研究所于2014年12月30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公开密钥基础设施(PKI)及电子证书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打印件,CNKI网络发表时间:2001年5月1日;在CNKI后续集成的2002年01期学位论文电子期刊中出版,出版时间:2002年6月15日;
反证2:《基于SET协议的网上支付系统》打印件,CNKI网络发表时间:2000年12月30日;在2000年06期的《电脑与信息技术》期刊中出版,出版时间:2000年12月31日;
反证3:《数字签名、数字信封和数字证书》打印件,CNKI网络发表时间:2002年2月28日;在2000年02期的《计算机应用》期刊中出版,出版时间:2000年2月28日;
反证4:《安全电子交易讲座第一讲安全电子交易及其相关技术》打印件,CNKI网络发表时间:1999年1月12日;在1999年01期的《电子技术》期刊中出版,出版时间:1999年1月31日;
反证5:《基于公钥加密算法的安全原理及其在Intranet上的实现》打印件,CNKI网络发表时间:1997年10月25日;在1997年10期的《中国金融电脑》期刊中出版,出版时间:1997年10月31日;
反证6:编号为C2014-891,加盖“深圳大学成图书馆查收查引专用章”骑缝章的《论文收录引用检索证明报告》。
计算技术研究所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天地融公司给出的证据均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另外,天地融公司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2015年1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天地融公司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计算技术研究所的意见以及提交的反证均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天地融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以第二次提交,即2014年8月15日提交的理由和证据为准;证据使用方式以第二次提交的第2-3页的表格内容为准;
2、计算技术研究所对天地融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以及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并明确所陈述意见以第二次提交,即2014年12月30日提交的意见为准;
3、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计算技术研究所2014年12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反证转送给天地融公司;
4、天地融公司对计算技术研究所提供的反证6的原件进行核对,天地融公司认为:第一,反证1-5均从网上下载。疑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是否有资质来出具证明;第二,由于是网络数据出版,纸质的杂志我们没有见到,何时网络公开并无法证明。因此对上述反证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均有异议;
5、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口审当庭已经充分陈述了意见,因此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计算技术研究所提交的证据和书面意见。仅针对计算技术研究所于2014年12月3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给予天地融公司一个月的答复时间。
天地融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2015年4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第256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1、审查基础
由于计算技术研究所在本专利授权后并未修改过授权文本,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关于证据1、3、5,计算技术研究所对其真实性以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证据1、3、5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交互式的多功能数字身份令牌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在主机中用于安全交易系统中的安全计算环境。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是:(1)利用个人证书和密钥进行签名和加密;(2)等待用户核实该消息并通过输入设备确认。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签名和加密的手段选择以及核实过程中需要用户确认从而提高安全性。
对于区别特征(1),而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对于有价值信息或敏感信息实施处理,利用个人证书和密钥对数据信息进行签名和加密也是惯用技术手段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3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电子的付费与授权装置及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用户认证装置***2和认可按钮606,用户认证装置***2可以在交易前输入用户口令字(包括被授权用户特有的识别特征),并且通过按钮来允许用户表示认可意向中的交易(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5页第2-3段);该便携式电子授权装置在接收来自计算机终端的交易信息以后,在显示设备上显示该交易信息,等于通过确认按钮确认以后,相关的信息通过加密以后经由路径212送回请求装置(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7页第1段)。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被证据3所公开,且其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相同的,即核实交易信息后由用户进行确认输入从而提高安全性。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显示和输入设备是集成的显示和输入设备。
证据3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电子付费的授权装置,且其中公开了如下特征:用户认证装置***2和认可按钮606,用户认证装置***2可以在交易前输入用户口令字(包括被授权用户特有的识别特征),并且通过按钮来允许用户表示认可意向中的交易”(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2页第4段,图4、图5);显示器***0,可以被建议以供认可的交易(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5页第3段;且从证据3的附图6A中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显示和输入设备是集成的显示和输入设备。因此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令牌装置同时存储和管理多个不同功能的证书和密钥,在交易中使用哪个证书或者密钥由用户通过显示和输入设备进行。
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户电子装置证书管理的方法和系统,具体而言公开了如下特征:“先看图1,源装置100存储了许多证书102,…,每个存储的证书102包括源装置制造者的公共密钥,Pub(man[A]),每个存储的证书102由不同的接收装置制造者发行,…,源装置100还包括用作特殊装置的专用密钥的唯一私有密钥110”(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图1);“这种方法包括使用唯一的私有装置密钥,比如图1中的密钥110,或外部证书引入增加的新证书和符合本发明的公共密钥”(证据5说明书第7页第1段图1)。由此可见,证据5中公开了“同时存储和管理多个不同功能的证书和密钥”,并且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同。至于“在交易中使用哪个证书或者密钥由用户通过显示和输入设备进行”,这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证据5与证据1属于相同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将上述特征与证据1的方案结合,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通过外围控制电路统一控制单片机、存储设备、显示设备和输入设备以及服务主机接口。
证据1的附图6公开了很多个接口,这些接口是通过电路来实现的,由此必然具有通过外围控制电路对接口进行连接和控制。这些电路将处理器410、存储器422、信任液晶显示器440、信任键盘数字键盘438和计算机442进行连接。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对于天地融公司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计算技术研究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计算技术研究所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网上相关信息的证据,以证明本专利技术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此外,计算技术研究所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确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不坚持主张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有创造性。计算技术研究所关于本专利获得了巨大商业成功的主张也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计算技术研究所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计算技术研究所的主要上诉理由为:本专利的主体名称“交互式的多功能数字身份令牌装置”构成区别技术特征,但原审法院未予审查,同时本专利发明内容中与“数字身份令牌装置”相关的技术内容也构成区别技术特征,故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天地融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7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案应适用2000年8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理。
2000年8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专利法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发明所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是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可以获得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确定涉案发明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认定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认定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要在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案专利说明书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来确定。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或者为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可以认定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判断创造性的重要因素。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在质或量上发生明显变化,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可以认定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计算技术研究所主张本专利的主体名称“交互式的多功能数字身份令牌装置”构成区别技术特征。专利主题名称通常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简单命名,其代表的技术方案需要通过权利要求的具体技术特征来体现,故专利主体名称所概括的技术特征通常都已经体现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本专利的创造性时,已经全面审查了本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方案和具体技术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本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计算技术研究所主张本专利的主体名称“交互式的多功能数字身份令牌装置”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主张本专利发明内容中与“数字身份令牌装置”相关的技术内容也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经本院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故计算技术研究所有关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计算技术研究所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樊 雪
审判员 蒋 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