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LI LI(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辖终101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2013室。

法定代表人:阚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晗,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LILI(**),男,1967910日出生,加拿大籍,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赛克尼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99号摩码大厦1991416号。

法定代表人:阚志刚,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梆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LILI(**)、北京赛克尼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克尼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4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梆梆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北京梆梆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北京梆梆公司未签订《期权协议》,没有权利和义务参与SecNeo Limited的期权授予工作,LILI(**)应当向SecNeo Limited主张行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管辖权争议属于程序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LILI(**)与北京梆梆公司签署过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北京梆梆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梆梆公司主张本案应由纽约州管辖,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梆梆公司上诉称本案“适用纽约州法律”,属本案选择适用实体准据法的范畴,与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无关。

综上,北京梆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金 

审  判  员   徐 冰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孙梦青
书  记  员   姜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