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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网众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4民初4771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网众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敏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及时会科技有限公司、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晓晶 审判员  刘志坤 审判员  邓宏涛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