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特字第10198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洋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层01-05、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世纪汇金国际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香山路88号二层A105室。
法定代表人鹿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磊,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洋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伟业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7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洋浦伟业公司、***申请称:世纪汇金国际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汇金公司)因与洋浦伟业公司、***履行《专项财务顾问协议》产生纠纷,世纪汇金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申请仲裁,要求洋浦伟业公司、***支付顾问费66万美元。洋浦伟业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解除双方于2013年12月2日签署的《专项财务顾问协议》并要求世纪汇金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人民币。贸仲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7号裁决,裁决洋浦伟业公司、***向世纪汇金公司支付顾问费22.5万美元。洋浦伟业公司、***现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该裁决,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本案没有仲裁协议
洋浦伟业公司、***与世纪汇金公司签署《专项财务顾问协议》后,所谓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的主体并非世纪汇金公司,而是智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公司),但是洋浦伟业公司、***与智诚公司之间未签订仲裁协议。
二、世纪汇金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世纪汇金公司向仲裁庭隐瞒了其已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的证据,世纪汇金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三、仲裁员枉法裁决
首先,世纪汇金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世纪汇金公司未经洋浦伟业公司、***同意转委托第三人从事受托业务,违反了《专项财务顾问协议》第2.1条、第六条的约定。另外,世纪汇金公司还违反了《专项财务顾问协议》第五条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基于世纪汇金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洋浦伟业公司、***可以依法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仲裁庭未认定世纪汇金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次,在世纪汇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专项财务顾问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仲裁庭裁决洋浦伟业公司、***向世纪汇金公司支付顾问费,显然证据不足。
四、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涉及的几个焦点问题,如关于委托合同中代理费用的主张基础、关于居间合同中报酬的计算方法、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有明确的裁判观点。但本案仲裁裁决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相悖,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洋浦伟业公司、***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7号裁决。
世纪汇金公司答辩称:首先,关于仲裁员枉法裁决的主张。洋浦伟业公司、***在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通篇重复其在仲裁程序中的答辩意见,该等意见均是对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意见,洋浦伟业公司、***以此意见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其次,关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专项财务顾问协议》业经各方正式签署,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且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理应合法有效。仲裁庭依据《专项财务顾问协议》的约定进行裁决,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最后,洋浦伟业公司、***主张的其他撤销理由亦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综上,世纪汇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洋浦伟业公司、***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
一、关于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本案没有仲裁协议之撤销理由
经查,洋浦伟业公司、***与世纪汇金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签署《专项财务顾问协议》,其中第十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30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洋浦伟业公司、***以其与案外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世纪汇金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撤销理由
世纪汇金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专项财务顾问协议》项下义务。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认定世纪汇金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现洋浦伟业公司、***主张世纪汇金公司隐瞒了履行义务之证据,实质上是对仲裁庭认定证据方面提出异议,该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因此,本院认为该项撤销理由亦不能成立。
三、关于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仲裁员枉法裁决之撤销理由
洋浦伟业公司、***主张的仲裁员枉法裁决之事实,属于仲裁庭对本案实体问题的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
四、关于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本案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之撤销理由
本案系洋浦伟业公司、***与世纪汇金公司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本案仲裁裁决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此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撤销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其撤销申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洋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7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京洋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珊
审判员*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