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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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一中执异字第999号
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洋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层01-05、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
上述二不予执行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不予执行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世纪汇金国际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88号二层A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7号仲裁裁决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洋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洋浦伟业公司、***述称:
一、仲裁员裁决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
1、世纪汇金国际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汇金公司)未经洋浦伟业公司同意,转委托第三人从事受托业务。世纪汇金公司与洋浦伟业公司签订《专项财务顾问协议》后,未经洋浦伟业公司同意委托未在境内经合法注册成立的智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融资财物顾问服务。
2、世纪汇金公司违反《专项财务顾问协议》第五条保密条款的约定,将协议内容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泄露给第三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3、世纪汇金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洋浦伟业公司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随时解除合同,事实上洋浦伟业公司与***已于2015年4月发函明确表示解除与世纪汇金公司的《专项财务顾问协议》。
二、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世纪汇金公司未能尽受托人的勤勉义务,导致洋浦伟业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应当赔偿洋浦伟业公司和***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违约的合同相对方都需要支付巨额款项,那么将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且本次仲裁涉及的几个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和裁判观点,仲裁裁决明显证据不足,且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相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三、世纪汇金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世纪汇金公司隐瞒了其和智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该协议涉及将洋浦伟业公司对世纪汇金公司的委托事项转委托给智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该协议可以证明提供服务的主体并非世纪汇金公司,因此洋浦伟业公司、***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2、世纪汇金公司隐瞒了“海纳亚洲”与“海纳百川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是同一主体的证据,世纪汇金公司只有提供上述证据才能证明洋浦伟业公司、***应承担支付顾问费的义务。
四、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过程中,世纪汇金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仲裁庭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仲裁庭以世纪汇金公司“未完备相应手续”为由不予受理。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才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本案仲裁程序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请求法院裁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7号仲裁裁决。
世纪汇金公司辩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了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洋浦伟业公司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与其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相同。且(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7号仲裁裁决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一、关于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仲裁员裁决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和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经查,仲裁裁决作出后,洋浦伟业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其申请理由为:“一、本案没有仲裁协议。洋浦伟业公司、***与世纪汇金公司签署《专项财务顾问协议》后,所谓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的主体并非世纪汇金公司,而是智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但是洋浦伟业公司、***与智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未签订仲裁协议。二、世纪汇金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世纪汇金公司向仲裁庭隐瞒了其已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的证据,世纪汇金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三、仲裁员枉法裁决。首先,世纪汇金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世纪汇金公司未经洋浦伟业公司、***同意转委托第三人从事受托业务,违反了《专项财务顾问协议》第2.1条、第六条的约定。另外,世纪汇金公司还违反了《专项财务顾问协议》第五条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基于世纪汇金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洋浦伟业公司、***可以依法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仲裁庭未认定世纪汇金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次,在世纪汇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专项财务顾问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仲裁庭裁决洋浦伟业公司、***向世纪汇金公司支付顾问费,显然证据不足。四、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涉及的几个焦点问题,如关于委托合同中代理费用的主张基础、关于居间合同中报酬的计算方法、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有明确的裁判观点。但本案仲裁裁决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相悖,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所述,洋浦伟业公司、***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7号裁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世纪汇金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撤销理由:世纪汇金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专项财务顾问协议》项下义务。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认定世纪汇金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现洋浦伟业公司、***主张世纪汇金公司隐瞒了履行义务之证据,实质上是对仲裁庭认定证据方面提出异议,该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因此,本院认为该项撤销理由亦不能成立。三、关于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仲裁员枉法裁决之撤销理由:洋浦伟业公司、***主张的仲裁员枉法裁决之事实,属于仲裁庭对本案实体问题的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四、关于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本案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之撤销理由:本案系洋浦伟业公司、***与世纪汇金公司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本案仲裁裁决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此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故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二中民特字第101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7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洋浦伟业公司在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提出了仲裁员裁决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和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理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予以驳回,现洋浦伟业公司、***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世纪汇金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
本院认为,所谓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客观上存在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证据,而该证据仅被一方当事人掌握却又故意不向仲裁庭说明并出示,同时仲裁庭及另一方当事人确实不知晓该证据存在的情形。本案中,洋浦伟业公司、***主张世纪汇金公司隐瞒了世纪汇金公司与智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确实存在,亦未能证明隐瞒该协议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故洋浦伟业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洋浦伟业公司、***主张世纪汇金公司隐瞒了“海纳亚洲”与“海纳百川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是同一主体的证据,但该主张实质上是认为世纪汇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仲裁中的主张,属于对仲裁庭认定证据方面的异议,不属于世纪汇金公司隐瞒证据的情形,故洋浦伟业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三、关于洋浦伟业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经查,在本案仲裁过程中,世纪汇金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仲裁庭提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将上述文件转寄洋浦伟业公司、***,并请世纪汇金公司完备相应变更仲裁请求手续,但世纪汇金公司未完备相应手续,故世纪汇金公司提出的变更仲裁请求未被仲裁庭受理。
另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
本院认为,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对于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是否准许,是仲裁庭结合本案所作之判断,属于仲裁庭的裁量范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系关于仲裁庭在申请人“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下,可以如何处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的规定,并未涉及申请人“未完备相应手续”时,仲裁庭是否应当受理其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本案中,仲裁庭以世纪汇金公司“未完备相应手续”为由拒绝其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亦不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相悖,故洋浦伟业公司、***以仲裁庭不予受理世纪汇金公司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7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洋浦伟业公司、***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洋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7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