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民初1286号
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宗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茂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翔翔,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雄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储险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雄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为732元,由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世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