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8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二初字第01004号
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海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海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为1071元,由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