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潮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市陈白沙小学(江门市蓬江区环市中心学校)与江门市潮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703民初6821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小学(江门市蓬江区****学校),住广东省江门市白沙沙富里**。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东、朱绮雯,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潮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岳伦、汤金长,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小学(江门市蓬江区****学校)(以下简称***小学)诉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潮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东、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林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岳伦、汤金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小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19年12月9日签订的《江门市蓬江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50万元内)采购卡》于2020年1月18日解除;2.潮声公司取回已送货至原告处的惠普打印机9台、夏普复印机2台、柯达扫描仪7台;3.本案诉讼费由潮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采购打印机、复印机和扫描仪一批,被告中标原告前述采购项目。于2019年12月9号原被告签订《江门市蓬江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50万元内)采购卡》,并在竞价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中盖章确认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及售后服务内容。协议约定被告需于采购卡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交付产品。

后因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期限交付产品,在被告请求下双方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将供货时间延迟至2019年12月23日16:00前,并约定产品必须符合采购需求中的型号、参数、预装正版软件等要求,如产品与采购需求不符的,原告可拒绝验收。

被告交付部分产品后,原告组织相关人员参与验收,发现被告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具体包括:1、扫描仪未配套柯达专业版采集软件CaptureProSoftwareD组;专业版powerpdf编辑软件;2、夏普复印机未配套Sharpdesksao扫描管理软件及配套1.2米托盘,且被告未能提供完整4联保修卡并出具厂家三年免费上门保修服务书函,后经原告发函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询问,该公司回函称没有被告所交付的两台夏普复印机的生产记录,被告提供的授权书中两名维修人员不具备《夏普复印机维修认定证》等维护、维修资质。

为此,原告于2020年1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被告将所送到学校的产品退回,但被告未予以处理。于2020年1月17日,原告正式向被告出具《解除通知书》,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江门市蓬江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50万元内)采购卡》并要求被告将其供应的产品取回,被告已于2020年1月18日签收该通知书,故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2月9日签订的《江门市蓬江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50万元内)采购卡》已于2020年1月18日正式解除。

协议解除后,经原告通知被告至今未取回其产品的,该产品毁损灭失风险需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理的场地占用费。原告因此起诉。

原告(反诉被告)***小学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证据1、身份资料;证据2、《成交结果公告》;证据3、《采购卡》;证据4、催促通知(电子邮件);证据5、《补充协议》;证据6、《授权书》;证据7、《说明函》;证据8、退货通知(电子邮件);证据9、《解除通知书》、顺丰快递单;证据10-11、《说明》。

被告(反诉原告)潮声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请求:1.***小学向潮声公司支付货款238750元;2.***小学向潮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38750元为基数,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12月2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小学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潮声公司已依约交付产品,没有违约行为,***小学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卡》《补充协议》,潮声公司在约定的2019年12月23日已向***小学交付全部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二、***小学收悉潮声公司对解除通知不认可而作出的《复函》后,合同并未解除。2019年12月25日,***小学对潮声公司交付的产品组织验收。潮声公司没有违约行为,潮声公司交付的2台复印机享有厂家报修服务,是其生产产品,且潮声公司已交付完整4联保修卡、合格证等,***小学也于2019年12月25日检验了保修卡。***小学提出的未提供保修卡、售后服务书函、软件,实为合同附随义务,其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三、***小学至今未付货款238750元,***小学应当支付。

被告(反诉原告)潮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证据1-2、《成交结果公告》;证据3、《采购卡》;证据4、《补充协议》;证据5、《购销合同》;证据6、邮件;证据7、认定证、《授权书》;证据8、邮件附件;证据9、《送货单》;证据10、照片;证据11-13、《说明函》;证据14、《解除通知书》;证据15、《复函》;证据16、邮件;证据17、《外流机处理结果通知书》;证据18-21、通话记录。

经审理查明:2019年,***小学通过江门市蓬江区******公开采购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2019年12月9日,潮声公司中标,并签订《蓬江区环市中心学校办公自动化和网络设备类网上竞价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以下简称《成交结果公告》)、《江门市蓬江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50万元内)采购卡》(以下简称《采购卡》),约定***小学以238750元向潮声公司采购9台惠普牌打印机、2台夏普牌复印机、7台柯达牌扫描仪,并对产品的技术性能、售后服务等进行了约定。交货时间为采购卡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货地点为环市中心。

2019年12月18日,***小学、潮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供货时间延迟到2019年12月23日16:00前。2019年12月23日,潮声公司将上述产品交付给***小学,***小学接收后,认为复印机没有依约配置正版Sharpdesk扫描管理软件、1.2米长纸打印、整机三年免费上门保修,扫描仪没有依约配置柯达专业版采集软件CaptureProSoftwareD组、专业版powerpdf编辑软件,拒绝作合格验收。上述产品遂一直放在***小学下属的各个学校处。

2020年1月8日,潮声公司收到***小学发送的邮件,***小学表示复印机不合符采购要求,扫描仪未提供所需软件,要求潮声公司将产品退回。2020年1月18日,潮声公司收到***小学出具的《解除通知书》,***小学要求解除《采购卡》,并要求潮声公司将产品取回。

2020年1月21日,***小学收到潮声公司通过邮件发送的《复函》,潮声公司回复称讼争柯达软件没有配套介质光盘,潮声公司多次强调配套软件购买、下载方式和注册激活方法,***小学仍无法接纳;讼争Sharpdesk软件无介质光盘,潮声公司已在2019年12月20日付费购买软件注册码并提供软件安装包,但***小学不认可;标书关于夏普牌复印件没有描述“1.2米长纸托架”。

另查明:2020年1月8日,柯达乐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说明KODAKCaptureProSoftwareD组软件无介质光盘,获取方式为上网下载,然后购买此软件D组许可证并在安装此软件的电脑上联网注册激活后获取D组使用功能。

2020年8月3日,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商贸解决方案本部出具《说明》,说明***小学收到的2台夏普牌复印机是该公司出厂货物,享受1年保修服务。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卡》,***小学采购的产品包括9台惠普牌打印机、2台夏普牌复印机、7台柯达牌扫描仪。***小学确认9台惠普牌打印机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小学主张2台夏普牌复印机没有依约配置正版Sharpdesk扫描管理软件、1.2米长纸打印、整机三年免费上门保修,7台柯达牌扫描仪没有依约配置柯达专业版采集软件CaptureProSoftwareD组、专业版powerpdf编辑软件。对此,上述配套软件、设备附件、保修服务均在《成交结果公告》中有明确约定,潮声公司供应产品时应当一并提供。根据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出具的相关说明、潮声公司庭审时当庭演示拨打生产商咨询电话所获取的信息,部分讼争软件确实无需配备光盘,可通过上网下载软件安装,并购买激活码后激活软件使用。潮声公司称其已购买了相关软件的激活码、1.2米长纸托架、夏普牌复印机的三年保修服务,但***小学拒绝提供邮箱导致无法发送软件激活码、拒绝接收1.2米长纸托架、拒绝提供夏普牌复印机的其中一联保修卡导致夏普公司无法增加保修服务期限至三年。***小学则称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是整体采购项目,潮声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故要求潮声公司将全部产品取回。对此,根据双方的往来邮件、函件,双方一直有就争议进行沟通协商,且毕竟潮声公司已将约定的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交付给***小学并已当场对部分产品进行了拆封,***小学亦确认打印机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即潮声公司已履行了《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卡》约定的绝大部分合同义务。潮声公司尚未提供讼争配套软件、设备附件、保修服务不足以致使不能实现《采购卡》的合同目的,另潮声公司亦表示愿意继续履行《采购卡》,故本院确认《采购卡》仍可继续履行。庭审时经本院询问,***小学庭后书面回复称坚持原诉讼请求不予变更,故***小学请求解除《采购卡》及潮声公司取回涉案产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潮声公司请求***小学支付货款238750元及相应利息的反诉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双方庭审时确认,涉案合同没有约定采购款的付款时间,但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是要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全部货款。即潮声公司供应完全符合约定的产品是其应先履行的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潮声公司称其已要求***小学接收讼争软件、设备附件、保修服务但***小学不予配合,但其毕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向***小学提出了相关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潮声公司应在向***小学提供约定的全部产品附件,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后,再向***小学主张货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小学(江门市蓬江区****学校)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潮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小学(江门市蓬江区****学校)负担。反诉受理费265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潮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

审 判 员  陈健明

人民陪审员  黎剑樱

人民陪审员  徐惠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梁结喜

书 记 员  曾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