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2599号
原告:广州市汇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自编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060980X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门市潮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丰乐花园丰裕路3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810233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汇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潮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汇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汇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