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62号
申请人北京北科亿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北科亿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北科亿力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其持有的平安银行佛山分行集中作业部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3070005130772436;金额:200000元;付款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内蒙古华宸实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依次: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科亿力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4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0月21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北科亿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北科亿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