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民初1570号
原告:**,男,纳西族,1978年3月27日生,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秀娟,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天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香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天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北路西部汽车客运站**办公室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生,公民身份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
原告**诉被告云南天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云南天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需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饶 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