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信腾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20757号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信腾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为甲方,哈尔滨信腾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的双方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讼管辖的选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原告的住所地属本院管辖范围内,我院依法取得本案之管辖权,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哈尔滨信腾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哈尔滨信腾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汤晓音
法官助理 刘 侃 书 记 员 刘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