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正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6537号之一
原告:济南正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绿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高军。
被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丁楼7067室。
法定代表人:刘天鹏。
原告济南正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正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正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