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851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706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铮,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第1幢2**19层219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440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2年08月10日之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7,916.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66.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强
审 判 员 陈 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