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7626号
原告:内蒙古***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海工业园区蒙旺达院内西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706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