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43517号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706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