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商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高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60号
申请人重庆商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石愚。
被申请人重庆高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商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高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商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高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9996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商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高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29996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申请人重庆商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重庆高新支行的存款529996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