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商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民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商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未来大厦)1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马满路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D座25层。
负责人:童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商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商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12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商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重庆商社公司虽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但重庆商社公司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中国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陕西分公司作为上游供应商才是被诈骗对象和被害人。2.本案所涉的当事人均未涉嫌刑事犯罪,重庆商社公司起诉的依据是民事合同以及民事权利义务。本案应当审理的是所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案件审理的是诈骗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法律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民事部分应当依法审理。3.本案虽然存在刑民交叉问题,但本案所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审理有助于刑事审判工作的推进。4.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增加当事人诉累,违反诉讼经济原则。
中国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陕西分公司辩称:重庆商社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全部驳回。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已经查明重庆商社公司起诉所依据的合同已经纳入了另一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审理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2.重庆商社公司起诉之目的系将损失转嫁给中国移动陕西分公司,并认为中国移动陕西分公司系受害人。对此,重庆商社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3.中国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陕西分公司与重庆商社公司之间的交易均是通过线上订单系统进行的交易,双方没有签订过书面的《采购合同》。
重庆商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重庆商社公司与中国移动陕西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2.判令中国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陕西分公司连带退还重庆商社公司货款6989***30元;3.判令中国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陕西分公司赔偿重庆商社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至起诉日为***908190元;4.一审诉讼费由中国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陕西分公司承担。
经一审法院审查,重庆商社公司起诉所依据的14份《采购合同》,因涉嫌案外人合同诈骗罪,已全部纳入刑事案件审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对重庆商社公司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经本院核实,2017年12月1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嫌合同诈骗罪,***涉嫌行贿罪,**、**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履行等事实均包含在渝检五分院刑诉[2017]102号刑事起诉书中,现刑事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重庆商社公司起诉所依据的14份《采购合同》,因涉嫌案外人合同诈骗罪等犯罪,已全部纳入刑事案件审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重庆商社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重庆商社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重庆商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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