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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扶沟县供电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621民初2292号
原告:***,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女,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郭紫萱,女,200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郭紫茹,女,200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郭紫妍,女,201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郭紫萱、郭紫茹、郭紫妍共同法定代理人:***,系三原告母亲。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发亮,周口市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扶沟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城关镇花园北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0WFJY9D。
负责人:郭月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寅辉,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扶沟县供电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号院**楼*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5715688R。
法定代表人:朱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刚,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向红,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紫萱、郭紫茹、郭紫妍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扶沟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扶沟供电公司)、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通金财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发亮,被告扶沟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军、陈寅辉,北京汇通金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克刚、关向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间接受害人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486258.98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15日,***丈夫郭忠政在其所在的村东麦田浇地。下午7时许,浇完地收工时被电击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报案后,经扶沟县公安局调查了解并对郭忠政死因作出了鉴定,认为系电击死亡。扶沟县公安局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五原告认为扶沟供电公司对其所拥有和管理的供电设备失修及管理不善,系导致郭忠政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郭忠政使用“电e宝”用电浇地,“电e宝”程序显示断电,可线路依然带电导致郭忠政触电死亡。“电e宝”系统的技术研发、推广普及系北京汇通金财公司。二被告对郭忠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望支持以上诉讼请求。
扶沟供电公司辩称:1.郭忠政的死亡原因未进行司法鉴定,不能证明其系电击死亡;2.据听说郭忠政自身有病史,不能证明其死亡与电击有关;3.郭忠政自备浇地设施,故意把电线接在保护器前端,郭忠政死亡之前已拔掉两根电线,现场仍有一根未拔掉,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郭忠政拔线时线路带电。综上,五原告诉请与扶沟供电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汇通金财公司辩称:1.“电e宝”通过了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检测认证,其可用性和安全性均得到了认可,产品质量合格;2.五原告陈述事实与“电e宝”无关,“电e宝”中的井井通功能是为灌溉用户提供自主用电和结算服务的,使得灌溉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实时开展灌溉工作,是为灌溉用户提供便利的,线路是否有电跟北京汇通金财公司没有关系;3.本案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北京汇通金财公司只提供电力交费和结算服务,与郭忠政死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综上,北京汇通金财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五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户口薄两册及扶沟县吕潭乡刘秀村委证明一份。证明:五原告与受害人郭忠政的身份关系,同时证明郭忠政兄妹五人。二、1.张耀华、***、李发根、马要来、刘长更的询问笔录五份;2.郭忠政尸表检验记录一份(4张)。证明:郭忠政系电击导致死亡,刘秀村村民浇地时,线路是浇地户自己接的,并非电工所接,以及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三、交易明细表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当天即2019年5月15日,浇地时产生的电费合计14.19元,郭忠政浇地使用的是电e宝。四、1.郭军生与电业局热线电话录音资料一份;2.郭启政与电工李发根通话录音资料一份;3.郭兰菊手机拍摄17号四组10号井出现结束用电后仍然有电,还能继续浇地问题,主要证明“电e宝”系统问题;4.刘秀村变电箱照片,证明井井通没有操作流程和任何风险提示;5.张鹏举拍摄照片,证明电力设备无人看管,接线不规范,损害设备无人维修。五、证人刘某、秦某出庭作证。证据四、五综合证明:1.涉案的1号井配电箱没有上锁,且损坏严重;2.触电后漏电保护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没有跳闸断电;3.“电e宝”退卡后,线路仍然存电,其系统设置与配套设备之间存在严重错误,是导致郭忠政触电死亡直接原因。六、邮政储蓄银行出具的银行卡开户登记信息查询表一份。证明:郭忠政使用的“电e宝”所捆绑的银行卡号为62×××55,进一步证明郭忠政事故发生的当天所用的井井通浇地功能所注册的卡号为郭忠政。七、证据来源在百度搜索什么是井井通,井井通的操作说明。证明:郭忠政所使用的井井通是在进入“电e宝”页面之后才能进一步进入井井通页面,按照“电e宝”所提示的操作步骤完成手机通电和断电业务,进一步证明北京汇通金财公司是适格的被告。八、事故现场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案发时1号井处的配电箱里面的配电设施处于损坏状态,而且配电箱没有上锁,扶沟供电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扶沟供电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照片五张。证明:郭忠政自行将线路接在触电保护器上端,郭忠政是去掉两根线路后死亡的,故其去掉第一根线路时是不带电的,郭忠政的死亡与扶沟供电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北京汇通金财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中金国盛服务认证证书、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证明:北京汇通金财公司申请的国家电网公司支付平台(又称“电e宝”)APP系统V3.0和国家电网支付平台(又称“电e宝”)V1.0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实施规则》、《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检测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检测规范第一部分:互联网支付》的相关规定,取得了北京中金国盛认证有限公司的认证。二、井井通电帮助说明和井井通电操作流程。证明:1.什么是井井通电?井井通电是山东、河南及湖南电力公司联合“电e宝”APP为灌溉用户的自助用电和结算服务,使得用电客户可以通过手机实时开通灌溉工作;2.井井通电操作流程,用户确认用电,系统自动进行合闸通电处理、用户灌溉完成后,点击结束用电,系统自动拉闸和扣费处理,如果通电、拉闸未成功,及时联系农电工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郭忠政在为同村村民刘长更家浇地结束后死亡。扶沟县公安局在对郭忠政进行尸表检验和现场勘查后认为,郭忠政符合电击死亡征象,死亡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19点40分左右。扶沟供电公司和北京汇通金财公司对郭忠政死亡原因质疑,认为尸体未经解剖、未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无法认定郭忠政死因。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郭忠政尸体已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且扶沟县公安局的法医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在扶沟供电公司和北京汇通金财公司未提供相对抗的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扶沟县公安局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郭忠政在浇地时使用手机下载的“电e宝”APP中的井井通电功能实现送电和断电,以及电费的结算。“电e宝”APP系北京汇通金财公司研发并投入市场运营。“电e宝”中的井井通电模块是山东、河南及湖南省电力公司联合“电e宝”APP为灌溉用户提供的自助用电和结算服务,使得用电客户可以通过手机实时开展灌溉工作。郭忠政于2019年5月15日当天,通过井井通电于9点12分开始用电,于19点38分结束用电。郭忠政结束用电后,在配电箱中拔线时触电身亡。
对五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参照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本院确认为13830.74元/年×20年=276614.8元。
2.丧葬费。参照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院确认为55997元/年÷2=27998.5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郭忠政的母亲有5名子女,按9年计算,参照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本院确认为10392.01元/年×9年÷5人=18705.62元;郭忠政与***有三名女儿,结合三人年龄按15年计算,本院确认为10392.01元/年×15年÷2人=77940.08元。两项合计96645.7元。
4.处理丧葬事宜费用。本院酌定参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按3人10天计算误工费,即40990元/年÷365天×3人×10天=3369.04元。对五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共计404628.04元。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郭忠政在使用“电e宝”停止供电后,根据井井通电的操作说明,系统会自动进行拉闸并扣费,但郭忠政仍因触电死亡,可见涉案的供电设备存在故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涉案供电设备的产权,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涉案的供电设备系为农村浇地设备提供电源而设置在农田边的配电箱,扶沟供电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设备产权或管理义务属于他人,故扶沟供电公司作为本县的供电机构应对该设备具有管理、安检、排查及安全保障的义务。扶沟供电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对郭忠政触电身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电e宝”井井通电的操作说明,以及北京汇通金财公司的庭审陈述,用户在手机上操作结束用电后,由“电e宝”APP向供电系统发出断电的指令,再由具体的供电系统实现拉闸操作。但该APP的操作说明以及对外的宣传中,均能让用户足以相信其在手机上点击结束用电出现扣费清单后便实现了拉闸断电,故北京汇通金财公司亦应对郭忠政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郭忠政作为常年从事浇地工作的熟练操作人员,对其自身进行的危险性作业应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擅自接线并在未能妥善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拔线,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综合分析,本案中由郭忠政自行承担20%的责任,扶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责任,北京汇通金财公司承担20%的责任为宜。五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80000元过高,结合本案的侵权责任等情况,本院酌定由扶沟供电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40000元,北京汇通金财公司承担20000元。综上,扶沟供电公司应向五原告赔偿各项损失404628.04元×60%+40000元=282776.82元,北京汇通金财公司应向五原告赔偿各项损失404628.04元×20%+20000元=10092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扶沟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紫萱、郭紫茹、郭紫妍各项损失282776.82元;
二、被告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紫萱、郭紫茹、郭紫妍各项损失100925.6元;
三、驳回原告***、***、郭紫萱、郭紫茹、郭紫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方式为:进账户名:扶沟县人民法院案款管理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行;账户:41×××44-0002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97元,由原告***、***、郭紫萱、郭紫茹、郭紫妍负担366元,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扶沟县供电公司负担2771元,被告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金嘉迪